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總統公告
2016/01/06
拒絕醫療權由「末期病人」擴大至「五種特定臨床條件」之病人。
明定病人可以拒絕「維持生命治療」之權利,但須經過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之醫病溝通過程,充分了解其個人自主意願,並經家屬之參與。
拒絕醫療權由「末期病人」擴大至「五種特定臨床條件」之病人。
明定病人可以拒絕「維持生命治療」之權利,但須經過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之醫病溝通過程,充分了解其個人自主意願,並經家屬之參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