世界趨勢
韓國-《善終法》
1905/07/10
末期病人得以拒絕四項人工延長生命之治療,即為:心肺復甦、呼吸器、化療、洗腎。要獲得拒絕延長生命治療之權利,病人得於陷入重症前簽署預立醫療決定(Advance Directive,簡稱AD),或在兩名醫師的許可下,由病人或其家屬指示放棄治療之意願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