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 實質保障

病主法七週年的省思與「一條龍服務」改革芻議

2026/01/16 (五)
病主法七週年的省思與「一條龍服務」改革芻議

從形式立法到實質保障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(下稱病主法)自施行迄今已逾七年,這部被譽為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的法律,在立法層次上無疑是臺灣人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。然而,當我們將目光投向臨床現場,卻發現「法律賦權」與「實務運作」之間,仍橫亙著許多難以跨越的鴻溝。誠如實務觀察所見,病主法在落實過程中,正受到結構性、文化性、制度性及經濟誘因等多重因素的夾擊,致使「病人自主」往往流於形式,甚至在關鍵時刻被「家屬決定」與「防衛性醫療」所淹沒。

前言、理想與現實的斷裂:被經濟與文化結構綁架的自主權

病主法的核心精神在於確立「病人意願優先」原則,但在醫療現場,這一原則卻常顯得蒼白無力。首先,文化與法律認知的落差極為顯著。即便病人已依法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書(下稱AD),醫療機構仍習慣性要求另簽DNR,甚至尋求家屬的「二度同意」。這種將具法律拘束力的AD降格為參考文件的作法,反映了醫療體系深層的「防衛性心態」——寧可違背病人意願,也不願承擔家屬抗爭的風險。

更為嚴峻的是隱形的經濟結構障礙。現行健保給付制度與照護體系的經濟誘因,客觀上形成了阻礙善終的隱形推力,好比長期呼吸器依賴者為機構帶來的穩定健保給付,以及鼻胃管照護相較於手工餵食的人力成本優勢,都在無形中誘導機構傾向維持無效醫療或侵入性處置。當「維持生命」成為機構的獲利來源或成本控制手段時,病人的「善終選擇」便成了經濟邏輯下的犧牲品。

此外,現行病主法從自主選擇到善終的服務鏈是斷裂的:前端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(下稱ACP)服務量能嚴重不足,AD的簽署也有著諸多不便與限制,而後端的AD執行更有著種種障礙。為了扭轉此一系統性的問題,不能只是「頭痛醫頭、腳痛醫腳」地解決片面的問題,必須推動「病主一條龍服務」的全方位解決方案,將「Pre-ACP(教育宣導與ACP準備)」、「ACP(諮商)」、「AD(簽署與執行)」以及「善終感動服務」串聯成一條連續的全人照護軸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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孫效智

孫效智

專家領域 民法專家、醫療資源

病主法大力推行者,多年深耕社會救助,成功扶助上千件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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